剥削性滥用行为的反垄断管制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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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晓晔 

机构地区:[1]中国社会科学会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出  处:《价格理论与实践》2008年第10期21-22,共2页Price:Theory & Practice

摘  要:与垄断协议和经营者集中等限制竞争问题相比,我国《反垄断法》对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不仅在第3章作出了专门的规定,而且还在总则性的第6条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这说明我国立法者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予以特别的关注。根据《反垄断法》第17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剥削性滥用,即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低价购买商品的方式剥削交易对手,包括剥削消费者;另一类是妨碍性滥用,即通过不正当的低价销售或者不正当的拒绝交易等行为来排除竞争对手。我国广大的消费者非常欢迎《反垄断法》第17条中禁止剥削性滥用的规定,但是,这个规定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可能存在很多难题。

关 键 词:滥用行为 反垄断管制 剥削性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 第17条 销售商品 竞争对手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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