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UCP之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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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房沫[1] 

机构地区:[1]广西大学法学院,南宁530004

出  处:《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68-72,共5页Journal of Guangx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广西大学科研基金资助项目(合同编号:X071146)

摘  要:《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的法律性质与其适用密切相关,它不仅决定着UCP的适用方法,还影响到UCP在适用中同其他权威机构制定的相关法律、规则的关系处理。理论及实践中,对UCP性质的观点及UCP在各国法律地位的认定多有分歧,而纵观信用证实践,UCP之法律性质当为国际贸易惯例中具有合同性质的贸易惯例,且规范性的国际贸易惯例为UCP发展之最终方向。

关 键 词:UCP 国际贸易惯例 商人法 私订法 

分 类 号:D966.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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