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主体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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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谭启平[1] 朱涛[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0031

出  处:《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年第5期9-15,共7页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基  金:西南政法大学2006年校级重点科研项目"民事主体基本理论问题研究"(06-XZ-ZD-12)阶段性成果

摘  要:作为私法概念,物权主体应与民事主体相统一,在此前提下探讨物权主体的才具有法律意义。我国物权主体并没有超越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这三类主体范畴,国家作为具有公权性质的国家所有权的主体,在物权法上具有特殊主体地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城镇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主体类型虽有待进一步的制度改革加以确认,但就现实而言亦不能否认其物权主体地位。

关 键 词:物权主体 所有制 所有权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F302.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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