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将违反“非实质性”要求的标书判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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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石宝荣[1] 

机构地区:[1]江苏省东台市财政局

出  处:《中国政府采购》2008年第10期68-69,共2页China Government Procurement

摘  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列举了"无效投标"的认定依据和情形,明确规定,投标人如果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标书等,投标无效。而在实际工作中,不少采购代理机构在对标书进行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却"小题大作",一概地将那些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去响应的标书,全部作为无效标书处理。对此,不少投标人都提出异议,大家都认为,无论招标文件是否"有言在先",各种"非实质性"的要求和规定都不能成为"无效投标"的认定依据。

关 键 词:标书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招标文件 采购代理机构 

分 类 号:F284[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F4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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