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尽快出台《储蓄国债检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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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单炳杰[1] 齐冬辉[2]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130051 [2]中国人民银行辽源市中心支行,136200

出  处:《吉林金融研究》2008年第11期38-39,共2页Journal of Jilin Financial Research

摘  要:储蓄国债自发行以来,对我国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对各地区各项区域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多年来储蓄国债以其安全、方便、收益适中等优势逐渐被大多数百姓所接受。近几年,由于储蓄国债采取承销体制,且承销任务由人民银行总行直接分派到商业银行承销机构的总行,再由总行往下层层分派任务,同时又未明确人民银行具体对储蓄国债监管的具体权限,导致储蓄国债管理难,因此,建议尽快出台储蓄国债检查办法,明确人民银行对储蓄国债的监管权限与检查方法。

关 键 词:储蓄国债 检查 区域经济发展 承销机构 人民银行 监管权限 商业银行 国债监管 

分 类 号:F832.22[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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