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入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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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彭澎[1] 

机构地区:[1]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2

出  处:《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52-55,共4页Journal of University of South China(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一般项目"美国宪法对中国近代法制的影响研究"的成果之一(项目编号:03BFX010)

摘  要:"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能为所有程序制度的具体实施提供指导,能匡约公权力的扩张性,能保障公民权利有效实现。它体现了程序正义的价值追求,是实行宪政的客观需要,世界多数国家通过不同形式将其作为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入宪问题,能为具体程序法治场域突出宪法的权威,其入宪才能使具体的程序法治更有效地实施,以保底性规范来避免法律的真空。"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入宪在我国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已成为世界宪政发展的潮流和趋势。

关 键 词:正当法律程序 程序正义 程序法治 宪政 

分 类 号:D9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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