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调查对象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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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1]北京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出  处:《数据》2008年第11期66-66,共1页DATA

摘  要:经济普查被调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8年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经济普查工作。

关 键 词:《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个体经营户 企事业单位 经济普查工作 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 其他组织 

分 类 号:D922.2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F121.2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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