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员违反程序出具失实公证书造成重大损失应如何处理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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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和仁[1] 刘明祥[2] 赵颖[3] 牛正良[4] 孙永生 孟澍菲 

机构地区:[1]<人民检察>编辑部 [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3]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 [4]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

出  处:《人民检察》2008年第21期29-33,共5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在现代社会中,公证的作用十分重要。公证法出台之前,我国公证机构一直是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公证员犯罪也一直被视为渎职犯罪。2005年公证法颁布实施之后,对于公证员是否仍然属于渎职犯罪主体,争议很大。近日,本刊邀请专家,围绕典型案例,就公证行为、公证机构的属性,公证员是否渎职罪主体等问题展开深入探讨。

关 键 词:公证员 公证书 重大损失 程序 违反 司法行政机关 渎职犯罪 公证机构 

分 类 号:D926.6[政治法律—法学] D924.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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