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大型煤化工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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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财会月刊》2008年第11期79-79,共1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摘  要: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的有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以进口申报时间为准)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煤化工设备而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为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关 键 词:进口税收政策 化工设备 原材料 零部件 型煤 国家发展改革委 进口环节增值税 装备制造业 

分 类 号:F812.4[经济管理—财政学] TQ050.7[化学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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