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示意思自治”解析  被引量:2

Analysis About Tacit Intent Aut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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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清华[1] 任宪龙[2] 

机构地区:[1]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6 [2]宿迁学院,江苏宿迁223800

出  处:《法学杂志》2008年第6期14-16,共3页Law Science Magazine

摘  要:"默示意思自治"是由法官来推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意图选法但未明确地选择准据法的意图,如果不给予法官必要的参考因素或者加以限制就会无法得知推出的意思到底是法官真意还是当事人真意;这样,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就会遭到破坏和扭曲。实践中没有很好地对法官作一个限定,应从列举法官在推定"默示意思自治"时的考虑因素,如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双方当事人的国籍、合同中仲裁条款或管辖条款、合同使用的格式条款等入手,在综合考查这些多种因素后,为当事人完善其意思自治。

关 键 词:“默示意思自治” “意思自治”原则 默示选法 最密切联系原则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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