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资本形成的立法选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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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罗海盛[1] 

机构地区:[1]许昌学院法政学院,河南许昌461000

出  处:《学术界》2008年第6期239-243,共5页Academics

摘  要:我国新公司法规定公司资本是法定下的分期缴纳,而不是分次发行,在出资形式和程序上更多体现的同样也是法定,根本不存在授权内容、授权空间。公司资本形成根本没被看作回应实践的商业判断,公司董事享有的只是遵守法定的义务,完全没有自由运作的权力,进而严重阻碍了公司的健康发展。授权模式虽然能够兼顾冲突主体的利益,是效率与安全的合理结合,是一种帕累托标准的效率设计。但其采纳有个前提:强制性信义义务的实行与行之有效的司法事后判断。所以,真正符合中国实际的资本形成模式既不是授权模式,也不是法定模式,而是折衷模式。

关 键 词:法定资本模式 授权资本模式 折衷授权资本模式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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