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机制研究——一个制度性的审视框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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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姜涛[1] 

机构地区:[1]江苏大学法学院,江苏镇江212013

出  处:《内蒙古社会科学》2008年第6期25-30,共6页Inner Mongolia Social Sciences

基  金:2007年度江苏省教育厅省属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编号:07SJD82003)的成果;江苏省法学会重点项目(项目编号:SFH2007A02)的成果;2007年江苏大学人文社科基金项目(项目编号:JDR2006B10)的成果。

摘  要:衔接机制对于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有合法性保证、有效性改进两大制度功能,主要包括逻辑上的机制抽离和制度上的规则设计两大板块。首要的是从逻辑上合理定位执法主体间衔接的宏观机制与微观机制。其中,主体协调机制是重要前提,执法指导机制是先导力量,信息交流机制是技术平台,激励机制是推动力,利益机制是催化器,约束机制是防腐剂。进而,尚需延伸到制度的层面,建立起案件移送制度、刑事优先制度、行政刑法制度与特殊时效制度。

关 键 词:行政执法 刑事执法 衔接机制 行政刑法 

分 类 号:D911.0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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