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情合理,即是好法”——谢觉哉“情理法”观研究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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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霍存福[1]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出  处:《社会科学战线》2008年第11期178-197,共20页Social Science Front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5BFX009)

摘  要:谢觉哉的一般"情理"观,是其"情理法"观的基础,它们是在吸收中国文化传统的优秀成分、在对革命经验教训的总结中形成的。谢老指出革命不排斥友情、亲情、传宗接代等人情,"理"是经过了洗练的"情",对肃清教条主义、宗派主义的影响,作用巨大;强调司法的内容是"说情说理"及判决要"合情合理",这对理解司法本质和司法精神颇有助益;确认"法律是根据人情制定的","合情合理,即是好法",对立法和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指导作用;从正义高度将公平、公正、安定等价值植入"情理"之中,使得革命的、新型的"情理法"超越了旧式的"情理法",新价值统驭旧传统、旧语言反映新思维,实现了对于传统的创造性转化。谢老的"情理法"思想及其科学探索历程,对当今法律文化的建设仍具有重大的启示意义。

关 键 词:情理法 谢觉哉 合情合理 好法 国法民情 

分 类 号:D909.26[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B82-06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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