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财产继承法之“女合得男之半”辨析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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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魏天安[1] 

机构地区:[1]河南省社会科学院历史与考古研究所,河南郑州450002

出  处:《云南社会科学》2008年第6期128-131,152,共5页Social Sciences in Yunnan

摘  要:"子承父分"和"兄弟均分"是宋代财产继承的基本原则,非户绝之家的女子除可获得适量"嫁资"外,一般别无财产继承权。面对复杂繁多的民事财产诉讼,宋代司法强调兼顾"法理"和"人情"。在父母双亡,女招赘主管家政,而子孤幼,或原已招赘婿继承家业,父死后,母又别立继养子的情况下,实施"女合得男之半"的继承法。如无亲生子而有养子,在不影响"子承父分"的前提下,也可参照遗嘱继承法,使在室女获得部分遗产作为嫁妆。

关 键 词:户绝 养子 在室女 遗嘱 继承法 

分 类 号:K244[历史地理—历史学] K245[历史地理—中国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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