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投资差额损失计算方法的最优选择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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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捷 

机构地区:[1]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08年第22期88-92,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要点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31条、第32条规定了投资差额损失的计算方法,但由于对平均价格的理解不同,使用的计算方法亦有所不同,导致同一证券的买入平均价或卖出平均价会有不同的结果。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的具体审理中,证券买入平均价格和卖出平均价格往往成为当事人之间一个重大争议焦点,也是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难点。本文通过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投资差额损失的三种计算方法进行分析比较,最后确定移动加权平均法为最优的计算方法。

关 键 词:《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损失计算 投资差额 最优选择 移动加权平均法 最高人民法院 平均价格 法院审理 

分 类 号:D922.287[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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