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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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傅以诺[1] 

机构地区:[1]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法制处

出  处:《汽车与安全》2008年第11期50-51,共2页Auto & Safety

摘  要:为保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防止和纠正交通事故处理中的违法和不当行为,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提高事故处理质量和效率、促进执法公正,2008年8月17日公安部颁布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执行。现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将予以废止。《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取消了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认定制度,并明确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使用,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只能通过信访渠道反映,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信访案件多发。因此《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专门增加了一节“复核”,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法制化。本文拟就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问题进行探讨。

关 键 词: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认定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复核 《道路交通安全法》 文明执法 执法程序 公安部 

分 类 号:U491.3[交通运输工程—交通运输规划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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