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资源共同开发法律分析——兼谈中日东海共同开发构想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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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秀英[1] 

机构地区:[1]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

出  处:《广西社会科学》2008年第11期75-79,共5页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6XFX017)

摘  要:海洋资源共同开发以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制度为基础,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为依据,是国家间解决海洋划界争端前常见的"临时安排"。中日在东海可以两国权利重叠区域为共同开发区,选择合资机构联合经营模式,设立协商和咨询性质的管理机构进行共同开发,使东海由争议之海变为和平之海、合作之海、友谊之海。

关 键 词:海洋资源共同开发 东海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临时安排 法律分析 

分 类 号:D993.5[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P7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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