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制度研究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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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源[1] 薛金慧[2] 

机构地区:[1]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政史系,湖北丹江口442700 [2]陕西省社会科学院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所,陕西西安710065

出  处:《广西社会科学》2008年第11期84-88,共5页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基  金:云南省教育厅2008年科学研究基金项目(08J0026)

摘  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有属性决定了仅仅靠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远远不够的,应尽早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般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中,既要确立政府的主导地位,又要强调民间的广泛参与。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监督方面,应确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以更好地规范和保障政府权力;在法律救济制度方面,应引入公益诉讼制度以有效地保障公民维护人类共同精神财富的权利的实现。

关 键 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行政听证制度行 政公益诉讼 

分 类 号:D923.4[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G1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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