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可再生能源法》与其他相关立法的协调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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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艳芳[1] 刘向宁[1,2]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北京100872

出  处:《社会科学研究》2008年第6期29-36,共8页Social Science Research

基  金:2007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政策与立法研究”(07JZD0014)

摘  要:《可再生能源法》的实施不仅需要制定一系列的配套规则和政策,也需要其他法律的协调和配合。我国既有的能源立法、行政立法、环境资源立法、经济立法以及民事立法等,尚没有或未能充分体现出可持续发展观,对于解决可再生能源的利用问题还不能提供有效的支持,不能够在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方面发挥激励作用,有些规定甚至成了可再生能源开发与利用的障碍。在这种情况下,对现行的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相关法律进行检讨并完善相关立法,是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所必需的。

关 键 词:可再生能源法 能源立法 行政立法 环境资源立法 经济立法 民事立法 

分 类 号:D922.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F426.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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