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疗过失赔偿责任的原因力规则  被引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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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立新[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100872

出  处:《法商研究》2008年第6期37-44,共8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资助项目(CLS(2006)YB14)

摘  要:医疗过失赔偿责任的损害结果通常都是由两个以上的原因引起的,因此,医疗过失行为一般并非引发医疗损害结果发生的唯一原因力。在确定医疗过失赔偿责任的过程中,应当适用原因力规则即法医学通常所说的损害参与度来确定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使医疗机构仅承担医疗过失行为作为原因力所造成的损害部分的赔偿责任,公平合理地保护受害患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又避免医疗机构承担过重的赔偿责任,影响其利用、发展新兴医疗技术的积极性,或者促使其把赔偿责任转嫁于患者,从而损害更多人的正当利益。

关 键 词:医疗过失 赔偿责任 原因力 损害参与度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1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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