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边环境条约对世界银行的约束力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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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金慧华[1] 

机构地区:[1]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上海201600

出  处:《法商研究》2008年第6期138-142,共5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资助项目(2008BFX007)

摘  要:虽然世界银行批准融资项目以不违反借款国所参加的多边环境条约为必要条件之一,但由于世界银行并非任何多边环境条约的缔约方,那么多边环境条约是否对世界银行具有约束力呢?根据国际法的一般原则,作为多边环境条约的第三方,世界银行不受其约束;世界银行贷款协定的法律适用条款的缺失,则表明多边环境条约不能自动对世界银行产生约束力。不过以保护国际环境为己任并获得国际社会广泛支持的《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维也纳保护臭氧层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对世界银行具有当然的约束力,即使借款国为公约非缔约方。世界银行也一直秉承其宗旨,履行其保护国际环境的国际义务,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援助,支持发展中国家履行多边环境条约上的义务。

关 键 词:多边环境条约 非缔约方 世界银行 约束力 国际义务 

分 类 号:D99[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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