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诈骗犯罪认定探微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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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屈学武[1] 

机构地区:[1]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出  处:《法学研究》2008年第6期112-126,共15页Chinese Journal of Law

摘  要:数字时代的诈骗犯罪多利用数字故障作案并可将数字终端——"机器"作为诈骗的对象;其诈骗标的除"财物"外还包括财产性利益。在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上,数字失误多为"法可容许的风险",并为危害结果的"条件"而非"原因",因而它不能阻却特定的危害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个别场合,即便数字失误导致了"法不可容许的风险",也属"多因一果"——故意损害他人财产法益者仍应承担相应犯罪的刑事责任。考量诈骗犯罪的"占有目的"时,应以能够支配某标的物作为"占有"的构成要义;数字时代的诈骗犯多为"机会犯",据此,在适用刑法分则相关法条对其量刑之际,应同时适用刑法总则的特殊减轻处罚规定。

关 键 词:数字时代 诈骗犯罪 因果关系 经典罪例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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