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交易征税:“有的放矢”还是“随口一说”?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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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伟[1] 李玲[2] 

机构地区:[1]《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2]《中国经济周刊》实习生

出  处:《中国经济周刊》2008年第46期30-32,共3页China Economic Weekly

摘  要:10月30日,国税总局公布了对北京市地税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虚拟货币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批复称,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 键 词:虚拟货币 货币交易 个人所得税 征税 北京市地税局 财产转让所得 网络销售 国税总局 

分 类 号:F820[经济管理—财政学] 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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