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产权制度安排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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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傅晨[1] 

机构地区:[1]华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出  处:《农村经营管理》2008年第11期22-27,共6页

摘  要:从产权划分,一般而言,我国农村的合作组织有两种类型: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个人产权的自愿联合;二是农民社区台作经济组织,是农民以土地等集体所有的财产为基础,把社区集体财产部分或全部地折股量化到每个成员头上,参照股份制和合作制的原则成立股份合作组织,集体财产统一经营,农民则以股份参与实行管理和分红,这种制度又称为社区型股份合作制。前一种形式在全国各地普遍出现,后一种形式则发源或主要见之于沿海经济比较发达的广东珠江三角洲以及江浙地区。本文研究农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产权制度安排。由于这种合作在广东较为典型,本文的研究主要以广东为例。本文从发展的视角进行研究,全文分六节:第一节分析股权设置;第二节分析折股到人;第三节分析产权权利;第四节分析分配制度;第五节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第六节提出进一步发展完善的政策建议。

关 键 词: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 产权制度安排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社区型股份合作制 家庭承包经营 集体财产 合作组织 生产经营者 

分 类 号:F321.4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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