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特殊税收待遇的法律规制探析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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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荣建华[1] 

机构地区:[1]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  处:《理论与现代化》2008年第6期108-113,共6页Theory and Modernization

基  金: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非营利组织税法规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之一;项目编号:TJF07-014

摘  要:在借鉴国外非营利组织特殊税收待遇的法律规制模式——减免税制和税前扣除制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了以非营利组织的法律界定为切入点,完善我国非营利组织特殊税收待遇的基本设想。认为非营利组织应当是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法人。针对非营利组织的特质,建议在税法中应当区分公益性和互益性、相关商业活动和无关商业活动的非营利组织,并赋予不同的减免税待遇;应当统一向公益性非营利组织捐赠的税前扣除标准,允许超限额部分递延扣除,并建立公益性捐赠的直接扣除制,允许境外公益性捐赠限额扣除。

关 键 词:非营利组织 特殊税收待遇 法律规制模式 税收优惠 

分 类 号:D912.2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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