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艳照门”事件看媒体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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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海玲[1] 

机构地区:[1]广东海洋大学文学院新闻系

出  处:《新闻世界》2008年第B04期31-32,共2页News World

摘  要:新闻媒体拥有报道和客观评论新闻事件的权利,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必须充分认识到与之对应的责任和义务,将承担和履行社会责任作为自身的行为规范。然而,各种媒体对涉及众多香港艺人的“艳照门事件的报道却表现出了社会责任感的缺失。本文从新闻炒作、舆论导向和对青少年的影响三个方面对此加以分析。

关 键 词:新闻媒体 社会责任 “艳照门”事件 新闻报道 

分 类 号:G212[文化科学—新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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