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客车运输无检疫证明鸽产品案的查处与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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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全录[1] 王小军 鲍杰[1] 于宗振[1] 王昀丹[1] 

机构地区:[1]北京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北京100044

出  处:《中国动物检疫》2008年第12期4-5,共2页China Animal Health Inspection

摘  要:《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但是.利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客运汽车进行监督检查不易执行的漏洞、使用客车夹带动物产品逃避检疫的违法现象时有发生。2008年8月.北京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以下简称我所)及时处理了一起客运公司承运无检疫证明鸽产品案.有力的打击了客运汽车承运无检疫证明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该案是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实施以来.

关 键 词:动物产品 检疫证明 《动物防疫法》 客车 动物卫生监督 运输  客运汽车 

分 类 号:S851.34[农业科学—预防兽医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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