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期间夺取财物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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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士德 张子勇 

机构地区:[1]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河南法声律师事务所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08年第12期67-68,共2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基本案情2005年2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康某纠集宋某、王某(另案处理)采取殴打手段逼迫被害人刘某承认与康某之妻发生性关系,并将被害人刘某挟持到一招待所407房间。在招待所里,康某等人把被害人身上随身携带的一部波导手机和800元现金夺走。

关 键 词:行为 财物 夺取 绑架 被害人 波导手机 招待所 被告人 

分 类 号:D924.3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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