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通讯表决的运行规则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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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宗正[1] 

机构地区:[1]温州大学法政学院,浙江温州325035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12期59-65,共7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王宗正主持的浙江省教育厅2007年科研项目"股东通讯行使表决权制度研究"(项目编号:20070537)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通讯表决的有效运行需要法律规则的保障,这些规则主要是与议案内容有关信息的披露、通讯表决的具体行使方式与对特殊问题的处理规则。有关信息的充分披露是实行通讯表决的前提,应披露的主要信息及披露方式,由主管机关以规范性文件规定。股东以书面表决或电子表决不同方式行使表决权时,应明确规定具体行使方法与送达时间,并明确对临时动议或修正案与多重投票的处理规则。

关 键 词:表决权 通讯表决 书面表决 电子表决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F812.4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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