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权人契约性权力的生成机理及其正当性说明——以公司债权人的自我救济为导向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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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谷晨[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出  处:《研究生法学》2008年第5期1-14,共14页Graduate Law Review

摘  要:一导言:语境、问题及进路 在公司法领域,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是一个反复被人们所提及的基础性命题——本文所试图呈现的亦是关于这一命题的延续性思考。传统观点认为,股东可以通过有限责任规则而获得庇护,因此,公司法就应当为债权人提供必要的保护性措施。迄今为止,从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公司法中,我们仍然可以看到这个论点所存留的影响。然而,经验性的图景却表明,有限责任规则真正发挥作用的场合主要是在公司财产陷于困境乃至无法获得重生这样的情形,比如,公司因没有足够的财产清偿所有到期债务而处于破产状态。

关 键 词:公司债权人 生成机理 契约性 导向 救济 权力 责任规则 公司财产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15.7[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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