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存款责任的裁判标准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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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多[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

出  处:《研究生法学》2008年第5期80-92,共13页Graduate Law Review

摘  要:一案例及其法理思考 2001年11月27日,原告施某向被告中国工商银行某市支行申领了牡丹信用卡一张,卡号为4580643896811849随卡附有6位数的密码。原告在牡丹信用卡个人申请卡中申明,保证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履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同。此后,被告按约进行多笔交易。2001年1月25日,原告委托本单位会计张某存款,因张某事先知悉原告的信用卡号,凭此卡号,存入原告信用卡现金15000元。

关 键 词:银行存款 裁判标准 牡丹信用卡 中国工商银行 责任 法理思考 单位会计 原告 

分 类 号:D916[政治法律—法学] F832.22[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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