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犯罪成立理论之重构:基本依托和意义所在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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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付立庆[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出  处:《法学评论》2008年第6期22-28,共7页Law Review

基  金:付立庆主持的司法部2006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立项课题之“重构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与路径选择”(项目编号06SFB3011)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摘  要:在描述了我国刑法学界对于现行的犯罪构成理论所存在的维持、改良和重构的三种倾向后,本文从正面对于重构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主张进行了论证。本文认为德、日理论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对应于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可以避免刑法适用的三个危险,同时有利于刑法的保护机能尤其是保障机能的实现。在清晰地描述了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基本含义之后,论文着重阐述了重构我国犯罪论体系的意义所在——在避免刑法适用的危险、发挥刑法的机能、繁荣刑法理论和便利国际交流方面,采纳德、日的阶层式体系都较之于沿用我国现行的平面四要件的体系具有优越性,特别是,德、日阶层式的体系在具体问题的解决方面,比如在正当防卫可否和共犯的成否等问题上,由于其违法与责任的阶层区分,而具有了平面式体系所不可比拟的优越性。

关 键 词: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四要件理论 重构 违法 责任 

分 类 号:D924.1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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