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免征收个人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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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华会计学习》2008年第11期7-7,共1页

摘  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孽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征收 利息税 个人投资者 利息所得 证券市场 国务院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F8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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