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中债权人会议会场工作预案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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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宁[1] 张辛[1] 

机构地区:[1]北京公元律师事务所

出  处:《中国律师》2008年第12期52-54,共3页Chinese Lawyer

摘  要:根据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61条的规定,在进入破产程序后,对破产企业重大事项的决定权由全体债权人组成的债权人会议行使。因此,如何组织好债权人会议,以保证和方便广大债权人行使自己的权利,推动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就成为了破产管理人的一个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

关 键 词:破产案件 债权人 工作预案 制定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分 类 号:D922.291.9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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