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司法实践看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相关修改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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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慧玲[1]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

出  处:《人民检察》2008年第23期16-19,共4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中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四个罪名的修改幅度较大。其中,增加了涵盖金融领域老鼠仓犯罪行为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罪二个新罪,对走私罪新增了犯罪对象,对偷税罪规定了初犯补缴税款可作非犯罪化处理。此外,对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新增了犯罪主体,

关 键 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司法实践 修改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泄露内幕信息罪 传销组织 犯罪所得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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