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等学校的公法人定位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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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常秀鹏[1] 

机构地区:[1]北京外国语大学俄语学院,北京100089

出  处:《学习与探索》2008年第6期140-143,共4页Study & Exploration

摘  要:中国法律将高等学校定位为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的性质决定了高等学校特殊的法律地位。但由于事业单位位居公法人与私法人之间,地位模糊,目前中国还没有法律进一步明确其究竟为普通民事主体,还是行政主体,因而高校的法律地位也十分模糊。这致使众多涉及高校管理行为的纠纷难以得到司法救济,影响了高校内权益的有效保护。应该借鉴欧美国家对高校公法人定位的理论与经验,探索中国高校公法人的定位与发展,做到既尊重高校自主办学的权利,又珍视高校构成人员、利用者的基本权利,发展中国的高等教育事业。

关 键 词:中国高等学校 公法人 司法救济 第三部门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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