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券交易欺诈因果关系之认定——对法释(2003)2号规定的反思性解读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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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家镇[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出  处:《企业经济》2008年第11期168-170,共3页Enterprise Economy

基  金:重庆市西南政法大学重大项目"侵权行为法立法研究"(批准号:07X2-2D-01)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是我国仅有的对因果关系认定作出明确规定的法律文件,具有开立法先河的意义。但该规定混淆了因果关系的不同层次,并不恰当地限制赔偿权利人和赔偿范围,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对证券欺诈侵权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在理论上必须合理区分原因关系的不同层次,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既要考虑证券交易的特殊性给交易主体带来的举证困难,又要给信息披露义务人留下合理的免责空间,通过逻辑严密的规则,实现各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

关 键 词:虚假陈述 因果关系 条件 欺诈市场理论 效率市场假说 

分 类 号:DF5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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