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关于向无照经营者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8]286号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出  处:《环境经济》2008年第12期I0033-I0033,共1页Environmental Economy

摘  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第二条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第四条规定,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

关 键 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环境保护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经营者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无照经营行为 

分 类 号:F203.9[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X32[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工程]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