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会计师组在破产重整中的作用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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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魏桂梅 

机构地区:[1]万隆会计师事务所广州分所

出  处:《财务与会计》2008年第12期56-56,共1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摘  要: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新破产法中的破产管理人是一个全新的角色。作为破产管理人中的会计师组在破产重整事务中应怎样开展工作,又有怎样的职责与权利呢?

关 键 词:会计师事务所 破产重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破产管理人 社会中介机构 律师事务所 新破产法 破产申请 

分 类 号:D922.291.9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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