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十六条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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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平[1] 黄雪梅 

机构地区:[1]广东商学院法学院 [2]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出  处:《中国版权》2008年第6期52-53,共2页China Copyright

摘  要:一、《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十六条“诱发”的退稿纠纷 《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作者主动向图书出版社投稿,出版社应在六个月内决定是否采用。满六个月,既不与作者签订合同、不予采用又不通知作者的,出版社应按第六条规定的同类作品付酬标准平均值的30%向作者支付经济补偿,并将书稿退还作者。”

关 键 词:图书出版社 文字作品 法律适用 报酬 签订合同 经济补偿 付酬标准 作者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G239.2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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