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执法:提高中国海监机构依法行政能力的客观要求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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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梅宏[1] 

机构地区:[1]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山东青岛266100

出  处:《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8年第5期43-46,共4页Journal of Shandong Police College

基  金: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科研项目"海上溢油引起的生态损害法律问题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中国海监机构虽然已发展成为具有一定独立性的专门执法机构,但至今未取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这不仅不利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简政放权和科学管理,也不利于发挥中国海监机构的执法主动性、高效性,还不利于海监文化的发展、海监精神的塑造。为提高中国海监机构依法行政能力,客观上要求国家通过立法使中国海监机构成为授权执法组织。立法授权中国海监机构独立开展海上行政执法,不仅法理有据,而且已有地方立法实践和其他海上执法部门的立法实践可资借鉴。

关 键 词:中国海监机构 授权执法 委托执法 

分 类 号:D91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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