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应根据租船合同调整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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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西武[1] 

机构地区:[1]广州海事法院

出  处:《中国船检》2008年第12期94-95,共2页China Ship Survey

摘  要:航次租船形式下的水路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根据航次租船合同确定,承运人应根据租船合同中的具体规定调整操作流程。在没有特别约定时,水路运输货损赔偿额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不包括货方的预期利润损失。

关 键 词:航次租船合同 操作流程 承运人 水路运输 运输合同 权利义务 价格计算 

分 类 号:U695.212[交通运输工程—港口、海岸及近海工程] D922.294[交通运输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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