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税收义务刑事责任的修正与方向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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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毛玲玲[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

出  处:《法学》2008年第12期44-49,共6页Law Science

基  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重点学科建设项目(项目编号:J51101);上海市刑法学重点学科(学科编号:S30901)资助

摘  要:根据我国1997年《刑法》第201条的规定,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者已扣、已收税款,偷税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然而,自纳税义务的违反以1997年《刑法》第201条的方式入罪以来,

关 键 词:扣缴义务人 刑事责任 逃避税收 《刑法》第201条 纳税申报 应纳税款 记账凭证 税务机关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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