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保管合同制度的法律适用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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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宁红丽[1] 

机构地区:[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29

出  处:《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40-45,共6页Jinan Journal(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合同法〉分则的完善与我国典型合同立法的体系性研究>(批准号:08CFX020);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项目<论欧盟私法统一及其对我国两岸四地私法协调的借鉴意义>(批准号:06FXYB002)

摘  要:《合同法》第十九章有关保管合同制度的妥适适用有赖于法释义学的协助。本文采取法释义学的方法阐述了保管物的范围、保管人注意义务的标准、保管人转保管与违反使用禁止义务的法律后果以及保管合同提前终止时的报酬支付等若干重要问题,以期增强保管合同制度的可实践性。

关 键 词:保管合同 注意义务 转保管 报酬支付义务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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