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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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青海经济研究》2008年第6期93-93,共1页Qinghai Economic Research

摘  要:为鼓励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进一步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近日国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对从事个体经营的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二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收管理费、登记费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关 键 词:收费优惠政策 国家财政部 个体经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转让土地使用权 行政事业性收费 高校毕业生 失业人员 

分 类 号:F249.21[经济管理—劳动经济] F279.243[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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