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标准的制定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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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协和[1] 

机构地区:[1]四川大学华西临床医学院,四川成都610041

出  处:《中国司法鉴定》2008年第6期23-24,共2页Chinese Journal of Forensic Sciences

摘  要:我国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法律依据是刑法第十八条,包含医学和法学两个要件,即必须是"精神病人",且辩论能力或控制能力必须受到损害。鉴定工作中,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常出现意见分歧,根本原因在于缺乏全国统一的评定标准,必须制订相关评定标准来改变这种无序状况,但近十余年来相关评标准草案未能取得一致意见,主要是对评定标准拟订策略存在分歧。通过比较目前的两个主要草案,并结合国外拟订该类标准的策略,作者认为"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标准(草案)"破除了临床思维的框架,在确定医学要件的基础上,紧密联系刑法条款,以简驭繁,便于操作,避免了"以病定责",值得肯定。但该草案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建议将"草案"中使用的精神病学诊断标准改为"现行的国内或国际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另外,标准化评定工具评分标准可放在附录中,但不要列入评定标准正文内:对自愿摄入毒品所致的精神障碍者应从严评定其责任能力。

关 键 词:司法精神病学 精神病人 刑事责任能力 评定 标准 

分 类 号:D919.3[医药卫生—法医学] TN91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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