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境外已纳所得税抵免的分析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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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席连杰[1] 

机构地区:[1]焦作大学

出  处:《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8年第12期323-324,共2页

摘  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展,为避免不同国家(地区)之间对同一所得的重复征税,许多国家都作出了对境外已纳税额的境内抵免规定。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关 键 词:企业所得税法 抵免 境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 已纳税额 应纳税额 经济全球化 重复征税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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