腹腔积血损伤程度的法医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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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莉[1] 宣兆艳[1] 卢英强[1] 范哲[2] 崔百君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白求恩医学院,吉林长春130021 [2]吉林省公安厅,吉林长春130051

出  处:《中国司法鉴定》2008年第A02期79-79,82,共2页Chinese Journal of Forensic Sciences

摘  要:《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七十二条所规定的腹腔积血,其要义是有无剖腹手术的指征。存在腹腔积血,但出血量少,无明确剖腹手术指征的,或者有证据证明其经保守治疗能够自愈的,应鉴定为轻伤。只有出血量较大,有明确的剖腹手术指征,或者证实存在活动性出血,必须手术治疗的,方能鉴定为重伤。

关 键 词:腹腔积血 损伤程度 法医学鉴定 

分 类 号:D919.4[医药卫生—法医学] S858.2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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