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视野下的“毒奶粉”事件之思考——兼再论“转轨经济法学”等类似观点不可取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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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昌庚[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出  处:《甘肃社会科学》2009年第1期67-72,共6页Gansu Social Sciences

基  金:李昌庚主持的中国法学会部级课题"中国语境下的民主化与社会稳定的博弈与平衡"(课题编号:D0803)阶段性成果之一

摘  要:"毒奶粉"事件实际上是中国特定国情下市场失灵的一种表现。经济法价值理念急需转型,避免重走西方国家的老路。经济法价值理念及其具体制度的构建和完善不仅仅满足于克服市场失灵的事后救济功能,更要满足于前瞻性功能和预防性功能,以避免或尽可能减少市场失灵的出现,从而在较短的时间内赶超西方发达国家。基于转型的经济法价值理念,构建和完善市场规制制度和宏观调控制度,以解决诸如"毒奶粉"事件等问题。加快政治体制改革,理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合理设计政府权力,解决权力对谁负责的问题;完善官员问责制的法治化等。通过制度性障碍的思考,以此从根源上遏制或减少诸如"毒奶粉"事件等问题的发生。

关 键 词:“毒奶粉”事件 经济法价值理念 转型 制度支撑 政治体制改革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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