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新的水力发电许可证制度中水环境争议的主要解决方式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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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小利[1] 赵云[1] 田忠禄[1] 

机构地区:[1]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北京100044

出  处:《水利规划与设计》2009年第1期25-27,共3页Water Resources Planning and Design

摘  要:在美国新申请水力发电许可证环评过程中,由于利益不同,水电站与联邦和州资源环保机构不可避免对环保法产生争议。主要争议的焦点是:在水电站如何来满足清水法案401章的水质标准上,联邦和州环保部门往往要在批准清水法案401章的水质证书中附加其它条件,影响到水电站的利益而产生争议。产生的争议严重地延迟了新发电许可证的发放。解决争议的主要方式有两种。①诉讼;②谈判和解。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Federal Energy Regulatory Commission FERC)一般鼓励相关各方达成和解协议,不希望进行费时费力诉讼。随着我国水能资源的深入开发与利用,目前对水电站发电后产生的生态环境问题,迫切需要一个具有符合我国国情的全国行业性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水电开发与利用过程中的环保问题。FERC解决上述争议达成合解的方式对我国今后水力发电开发运行期生态环境管理具有借鉴意义。

关 键 词:发电许可证 水质证书 和解 

分 类 号:TV213.4[水利工程—水文学及水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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